桂林经开区优惠政策汇编发表时间:2020-08-24 18:22 桂林经开区优惠政策汇编 第一条用地扶持 一、对世界500强、全国100强企业到我市投资落户或并购重组的,以及本市确定的重大工业项目、重点企业,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在土地、资金等方面予以支持。 --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桂林新型工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市政〔2017〕13号) 二、允许企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允许在出让合同中约定,土地出让价款在首次缴纳不低于50%的前提下最多分三期缴纳,第二期不低于30%,一年内全部缴清,经当地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集体认定,特殊项目可以约定两年内全部缴清。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负担,对我市享受自治区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重点工业项目,实行本市该税分享部分即征即退。 -- 《桂林市加快工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市政规〔2018〕22号) 第二条厂房租金支持 一、对生产设备投资超 5000 万元,承诺投产达产后年销售收入超 2 亿元的单个新建工业项目,经批准可代建厂房免费使用 3 年,免费使用期满后企业可按约定购买或租赁使用。 --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桂林新型工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市政〔2017〕13号) 二、对租赁期满三年以上、每年(以12个月计为1年)纳税强度不低于500元/平方米/年的企业,第一年租金全额补贴,第二年减半补贴。 三、企业入园后如被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且达到纳税强度,认定当年及后1年补贴租金(不重复累计)。 四、投资强度大(投资额1亿元以上)、纳税强度高(年纳税额1千万元以上)的重大工业项目、重点企业采取“一事一议”政策。 -- 《桂林经济技术开发区标准厂房租赁优惠政策》(经管规[2018]1号文) 第三条财税奖励 一、对从市外引进的亿元以上重大工业项目,按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 2%给予项目业主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对引进世界 500 强和国内 100 强企业到我市投资落户或并购重组的特别重大项目可采取“一企一策”方式予以精准支持。 二、对桂林市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亿元、1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工业企业,由市财政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的奖励。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支持工业企业发展十八条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市政规〔2019〕3号) 三、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做优,对首次入规的工业企业奖励6万元。 --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桂林新型工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市政〔2017〕13号) 四、对桂林市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实现年主营业务收入、纳税额分别比上一年度增长15%以上的,由受益财政按其当年新增的税收本级分成部份额度的50%给予奖励。 -- 《桂林市加快工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市政规〔2018〕22号) 第四条设备、技改补贴 一、对企业单个新建项目在建设期两年内生产设备投资达到 1000 万元(含)以上的,按生产设备投资额8%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 二、对现有企业在建设期两年内生产设备投资达到 1000 万元(含)以上的单个技改项目,按生产设备投资额 8%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支持工业企业发展十八条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市政规〔2019〕3号) 三、企业实施生产装备数字化改造、信息系统建设、软件开发、信息平台建设、开展网上营销、电子商务等项目,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按不超过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200万元。 四、支持建立一批与重点工业产业相关的综合性检测、设计、营销等公共服务平台,对经认定的重点工业产业公共服务平台的设备购置费和运营维护费给予20%额度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100万元。 五、鼓励重点工业产业企业实施节能改造。对重点工业产业企业实施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等重点节能工程,对节能量在300-2000吨标准煤的项目,给予每吨标准煤奖励100-300元,单个企业当年最高补助50万元。 六、鼓励重点工业产业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循环经济及综合利用。获得自治区级清洁生产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得自治区级循环经济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七、鼓励重点工业产业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对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重点工业产业企业实行一次性补助,按淘汰落后产能的规模大小给予不同程度的支持,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20万元。 八、支持企业开展并购、联合重组。企业实施并购或联合重组后新增生产设备投资达到2000万元以上,对其并购或联合重组发生的中介费用,按照不高于40%的比例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200万元。 --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重点工业产业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和工业发展考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2014〕1号) 第五条产业配套奖励 一、支持企业本地配套产品采购。企业采购本地工业企业生产的配套产品,年度采购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且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实现增长的,由市财政按其当年本地配套产品采购额的2%给予奖励,当年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支持为企业提供本地配套。对为企业提供配套产品且年度本地配套产品销售额达到 1000 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按其当年本地配套产品销售额 2%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300万元。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支持工业企业发展十八条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市政规〔2019〕3号) 三、支持新建扩建本地配套产品项目。投资新建扩建本地配套产品项目,单个项目在建设期2年内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超过500万元,投产后本地配套产品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且本地配套率超过60%的,由市财政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补贴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四、支持新建扩建工业企业公共配套服务项目。投资新建扩建检测、检验、设计、模具、营销等工业企业公共配套服务项目,由市财政按其设备购置费的10%额度给予补贴,单个项目补贴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 《桂林市加快工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市政规〔2018〕22号) 五、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园中园”。对社会资本在工业园区投资建设“园中园”的,从产业园内企业纳税额达到 200 万元当年起,3 年内由市、县(市、区)受益财政将每年新增的税收本级分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产业园投资者用于园区建设发展。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支持工业企业发展十八条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市政规〔2019〕3号) 第六条降低工业企业成本 一、降低工业企业用工成本。2018年5月1日起至2019年4月30日,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费率政策,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低至19%。对自治区级及以上产业园区的工业企业,由参保地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单位缴费比例5%的补贴。 二、降低工业企业水、电、燃气成本。市属工业园区的企业工业生产用水费用,由供水用水双方协商,给予用水方0.3元/吨的优惠,污水处理费执行桂林市最低标准收取。2019年前实现园区10千伏大工业电力用户全覆盖,实现到户电价低于0.55元/千瓦时。对企业消费电气水热和通信网络等生产经营必须要素资源的,不得违规收取各种押金、保证金、担保金、预付款等费用。 -- 《桂林市加快工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市政规〔2018〕22号) 三、工业企业规划红线范围内燃气设施建设安装费严格按工程建设安装定额计取,取消燃气开口费、增容费及规划红线外管线分摊等费用;对新开工工业项目,在接水时予以管道安装费在原价格基础上减半优惠。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支持工业企业发展十八条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市政规〔2019〕3号) 第七条企业宣传推广补助 一、支持企业参展。市工信委组织六城区和市属工业园区企业参加展会,按企业实际开支的展位费、布展费、设备运输费的70%给予补助,其中单户企业境外参展每次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区外参展每次最高补助不超过8万元、区内参展每次不超过2万元。企业参展事项已从市工信委以外的其它政府部门获得补助的,不再重复给予补助。 二、支持产品推广。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用于桂林工业企业整体形象宣传、项目策划包装、工业产品发布推介等,市属媒体、市内公益广告宣传屏幕、宣传牌免费宣传展示桂林工业企业及产品。 -- 《桂林市加快工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市政规〔2018〕22号) 第八条人才奖励、用工补贴 一、引进至企业的人才交纳的年个人所得税1万元(含)以上的,对引进人才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由受益财政予以奖励。奖励年限不超过3年。 二、高层次人才的子女入园(公办幼儿园,下同)、入学(公办义务教育学校,下同)不收取择校费。 -- 《桂林市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养暂行办法》(市办发〔2017〕6号) 三、支持工业企业高层次人才落户。公安部门为工业企业高层次人才(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下同)落户开辟绿色通道,企业高层次人才落户不受年龄、住所条件等限制,配偶、子女可以随迁。 四、支持工业企业高层次人才子女就学。年纳税额在1000万元至3000万元间、年纳税额在3000万元至6000万元间、年纳税额在6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每年分别可获得2名、3名、4名本企业高层次人才子女按其监护人意愿在市内公办幼儿园和义务教育学校就读名额(或统筹安排同类学校)。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员工子女在市内就读幼儿园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享受企业所在地居民子女入学同等待遇。 五、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每年推选“功勋企业家”“卓越企业家”“优秀企业家”,享受本人奖励期间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由受益财政全额奖励。其中“功勋企业家”奖励年限为3年,“卓越企业家”奖励年限为2年,“优秀企业家”奖励年限为1年。 六、支持工业企业技术人才用工需求。对具有资质的各类人力资源机构免费介绍城乡劳动者到本市工业企业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400元/年/人的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工业企业高级工参加技师培训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按每人4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工业企业技师参加高级技师培训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由市财政按每人6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 《桂林市加快工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市政规〔2018〕22号) 第九条产业创新、品牌建设奖励 一、支持智能制造与两化融合。对首次获得国家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示范企业认定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首次获得自治区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示范企业认定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首次获得国家级示范智能工厂、示范智能车间、示范智能制造项目认定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首次获得自治区级示范智能工厂、示范智能车间、示范智能制造项目认定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二、支持新技术新产品产业化。对获得自治区级以上相关部门鉴定、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以上的新产品,在鉴定有效期内新产品累计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工业企业,按鉴定有效期内新产品累计销售收入2%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支持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对首次获得国家级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称号的创业创新基地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首次获得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产品检测中心、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认定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首次获得自治区级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称号的创业创新基地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首次建立博士后工作站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首次获得自治区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认定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四、支持工业企业创品牌和上规。对首次获得国家级质量品牌认定或表彰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首次获得广西质量品牌认定或表彰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复评获得广西质量品牌认定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我市首次入规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支持工业企业发展十八条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市政规〔2019〕3号) 五、支持重点工业产业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对新认定的重点工业产业各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按照《桂林市工业发展考评奖励暂行办法》规定给予奖励。鼓励重点工业产业企业建立博士后工作站,对新建博士后工作站的企业给予30万元的补助。 六、支持重点工业产业企业承担各级标准的起草制定。每主导制定一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自治区级地方标准和联盟标准,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200万元。 七、对通过CMM(能力成熟度模型)/CMMI(集成能力成熟度模型)2级、3级、4级、5级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奖励;对通过ESCM-SP(提供商务电子外包能力模型)3级、4级、5级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20、30、40万元奖励;对通过系统集成4级、3级、2级、1级认证(不含临时资质)的企业分别给予5、10、20、30万元奖励。由低等次向高等次升级的,奖励其差额部分。 八、对投资500万元以上且投资合同期超过5年(含5年)的软件、动漫创意和信息类企业(机构),按照不超过实际投资额6%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落户补助。对在我市纳税且纳税总额占总营业收入3%以上的软件和信息类企业,在境内外成功设立分支机构、收购其它企业和培训机构,以及传统行业企业将信息部门单独剥离,成立独立软件和信息类企业的,按照其投资和运营情况,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鼓励和支持建设本市第三方交易支付平台,对运营3年以上的自建第三方交易支付平台且日均资金流量超过300万元的,3年内每年给予50万元的补助。 九、对软件和信息服务类企业,当年其用于服务器托管(租赁)、带宽的费用达到5万元以上,按实际发生费用的3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30万元。对具有出口业务的软件和信息服务类企业,其上年度出口额(依据海关出口数据或网上出口填报数据为准)新增出口额部分每1美元奖励人民币0.25元,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200万元。 十、鼓励软件和信息服务类企业为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展信息外包服务。对将信息技术咨询、运营维护、软件开发、系统测试、数据处理、系统集成等不涉及秘密的可外包业务发包给本市信息服务类企业的,对发包企业按不超过合同执行额的1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30万元。支持工业设计企业积极承接设计外包服务。对承接外包服务的工业设计企业,按照合同执行额的1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30万元。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重点工业产业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和工业发展考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2014〕1号) 第十条资金扶持 一、支持工业企业资金流动性。建立首期规模不低于 3000万元的企业转贷应急资金,用于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转贷。 二、支持引导基金投入。建立三年内总规模达 10 亿元(含)以上、首期规模不低于 2 亿元的政府投资引导基金,通过市场化运作,带动金融机构、国有企业及社会资本参与,运用子基金投资和直接股权投资两种方式加大投入优质企业。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支持工业企业发展十八条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市政规〔2019〕3号) 三、对科技含量高、成长性强的工业企业及项目采取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直接股权投资支持或子基金跟投等方式予以扶持。 --《桂林市加快工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市政规〔2018〕22号) 第十一条贴息补助 企业实现年纳税额在1500万元至5000万元间且同比增长15%以上或年纳税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2%以上,且贷款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由市财政按其当年已结清利息的30%额度给予贷款贴息补助,单个企业贴息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桂林市加快工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市政规〔2018〕22号) 第十二条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一、支持工业企业员工享受市民待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员工视同企业所在地居民,根据企业提供的用工证明,景区管理部门给予公园景点游览门票、卫生部门给予医疗服务同等待遇。 二、推行重大工业项目审批免费代办制。市政管办牵头组织各审批职能部门,为年度确定的市级重大工业项目开辟绿色通道,组织提供施工许可审批全程免费代办服务,园区内企业投资重大工业项目施工许可45个工作日内完成,其他企业投资重大工业项目施工许可6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畅通政企沟通渠道。建立政府领导与企业定期交流机制,每季度召开市长参加的重点企业座谈会;每月召开常务副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参加的重点企业运行分析会,及时了解企业发展情况,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桂林市加快工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市政规〔2018〕22号) |